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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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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执法流程图(总).doc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申请申请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民管办510不收费

初审民政部门初审材料 民管办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告知。民管办

审查5日内完成审查民管办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申请申请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民管办510不收费

初审民政部门初审材料民管办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告知。民管办

审查5日内完成审查民管办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申请由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的街道,填写申请报告界管办510不收费

受理将申请报告上报市局界管办

上报将申请报告上报市局界管办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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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孤儿认定《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社会福利科715不收费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福利科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
    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社会福利科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三张近期大二寸合影照;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申请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不收费

审核2.审查责任: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

确认3.决定责任:合格的登记并发证;不予办理的,依法告知原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

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申请。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

审核2.审查责任: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

确认3.决定责任:合格的登记并发证;不予办理的,依法告知原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时即时

服务电话:0375-399269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1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6号窗口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特困人员认定【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其它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科715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社会救助科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低保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特困供养金。社会救助科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科153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社会救助科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低保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临时救助金。社会救助科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科153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社会救助科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低保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社会救助科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纪检派驻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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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受理1.受理责任: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询问或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科即时即时不收费

审核2.审查责任: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方面证件。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3030

确认3.决定责任:合格的登记并发证;不予办理的,依法告知原因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即时即时

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受理
      1.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即时即时

审核2.审查责任:将当事人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3030

确认3.决定责任:合格的登记并发证;不予办理的,依法告知原因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即时即时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受理
      1.受理责任: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为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即时即时


审核2.审查责任: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3030


确认3.决定责任:合格的登记并发证;不予办理的,依法告知原因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即时即时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区低保管理中心153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低保管理中心。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区低保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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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区低保管理中心153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低保管理中心。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临时救助金。区低保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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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其它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区低保管理中心153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低保管理中心。区低保管理中心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特困供养金。区低保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0375-3992811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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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50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1200元提高到1350元,所需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
    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福利股715不收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
    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社会福利股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对系统审核同意的孤儿发放生活补助金社会福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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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确认确认是流浪乞讨人员。社会事务科11不收费

救助若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接受救助,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入救助站。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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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科1520不收费

受理社区(村)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上报街道。社会救助科

审查街道审查、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低保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审批区低保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补贴金。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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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申请残疾人向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或其他代理人可代理为申请。 村、社区1530不收费

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残疾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残联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复审: :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残疾人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

审批审定合格后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同财政局,进行拨付资金。社会福利科

发放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发放。区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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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申请请本人或委托近亲属携带老人身份证、户口本、老人本人户名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养老服务科3060不收费

审核审核、汇总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养老服务科

发放本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发放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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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社会组织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社会组织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社会组织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社会组织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社会组织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社会组织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组织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组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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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社会组织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社会组织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社会组织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社会组织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社会组织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社会组织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组织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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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社会组织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社会组织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社会组织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社会组织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社会组织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社会组织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组织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组织股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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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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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社会组织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社会组织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社会组织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社会组织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社会组织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社会组织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组织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组织股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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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平编办〔2012〕132号)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勘界办公室   主要任务:勘定和管理有关市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指导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建议。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区划地名科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卫东区勘界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卫东区勘界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卫东区勘界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卫东区勘界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东区勘界办公室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东区勘界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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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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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7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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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8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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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9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7日7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服务电话:0375-7665678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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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0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拆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013年9月6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立案1.立案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区划地名办公室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区划地名办公室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区划地名办公室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区划地名办公室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区划地名办公室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区划地名办公室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划地名办公室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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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股5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社会组织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组织股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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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股5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社会组织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组织股



服务电话:0375-7663013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  













卫东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岗责体系)

部门:(公章)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养老机构备案检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调查1、调查责任: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3、决定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送达4、送达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养老机构按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5-7663012          投诉机构:卫东区民政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663017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    126号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