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量:


 

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行为应当依法规范有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行为应当守牢法律底线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依法处理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或者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标语、穿状衣等行为,或者采取自伤等行为相威胁的;

(二)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强占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参与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者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募集上访资金、借机敛财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的,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正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依照司法程序息诉或提出申诉,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七)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在办理期限内正在处理,经依法告知后,仍在各级部门恶意投诉,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提出投诉请求,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经依法告知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活动的;

(九)多次越级上访,或者集体上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或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在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信访活动,或者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重要节日期间上访制造影响、滋事扰序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东区人民法院            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卫东区公安            卫东区司法局     

 卫东区信访局     

 

 

 

2022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