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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东区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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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安全检查、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教体局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方式(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对学校安全检查、民办学校办学区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学校安全检查、民办学校办学区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遵循依法实施、统筹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教体局根据市教体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学校安全检查、民办学校办学区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和市教体局抽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检查、民办学校办学区情况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对象,是指在卫东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经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处于存续状态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局属各相关股室,应依据职责参加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体局建立学校或培训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一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三章 抽查事项

第八条 双随机的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党的建设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否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是否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等。

(二)对民办学校实施法人治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校长是否按规定行使权力等。

(三)对民办学校依法聘任和使用教职工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聘任的教职工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否签订聘任合同,是否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加强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聘任外籍教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四)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在专业设置、 课程开设、教材使用及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 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五)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是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落实法人财产权;资产是否被侵占;收费是否向社会公示;是否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 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并出具合 法票据;是否将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等。

(六)对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发布虚假招生 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是否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 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等。

(七)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或变更办学许可证事项;是否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等。

(八)对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是否将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等。

(九)对民办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学校相应信息等。

(十)对学校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课程开设、安全演练及其他形式。

十一)对学校安全管理的检查,主要包括:是否落实安全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了解学校安全工作状态,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及校园安防体系建设。

(十二)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校舍是否有房屋鉴定、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巡查记录是否及时、消防演练、防暴恐演练是否进行、通风消毒是否有记录、收费是否公示、教师资质是否公示、教师教案是否及时书写、机构是否上全国监管平台。

第九条 区教体局可根据第八条规定的九项内容,每次选择一项 或多项内容实施抽查,详见后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清单》。

第十条 区教体局可将民办学校的年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畴,具体抽查内容参照《河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

第四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平顶山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为工作平台,由系统按照设定的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根据被抽取的检查对象特征,逐户自动生成检查表,由被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持表实地上门对照检查。

第十二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学校或培训机构检查名单,按照逐户生成的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 等情况,按照学校类别层次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名单,按照逐户生成的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抽取规则

第十三条 教体局原则上每年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不定向抽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全年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数量 不低于总量的10%。一个年度内对同一所学校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抽查。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实施的不定向和定向抽查工作,由市教体局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通过平顶山市市双随机抽查监 管系统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

区教体局在完成市教体局部署的抽查任务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自主安排抽查工作,通过平顶山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产生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谁检查、谁选派的原则,通过平顶山市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随机选派。每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市教体局自主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由市教体局选派市教体局委托区教体局实施抽查,以及区教体局自主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由区教体局选派。

第六章 抽查程序

第十六条 区教体局每年年初在市教体局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七条 区教体局按照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等,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区教体局按照工作方案,通过平顶山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随机抽取待抽查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区教体局严格按照抽查名单组织实施抽查工作。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法利用政府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对依法抽查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区教体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具备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顶山市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对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教体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抽查情况也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全区经济的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教体局将加强对各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并适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卫东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体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