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卫东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期限 |
备注 |
1 |
平卫环罚字 [2017]5号 |
平顶山市兴科瑞工贸有限公司 |
91410403796750690X |
辛学军 |
焊接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2017年 |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日 |
自觉履行 |
2 |
平卫环罚字 [2017]6号 |
平顶山市辛北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9141040307137566XB |
唐秋晓 |
未按照平顶山市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在规定时间停产到位。 |
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17年 |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8日 |
自觉履行 |
3 |
平卫环罚字 [2017]7号 |
平顶山市宏泰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403665955012B |
石广周 |
未密闭煤炭等物料,覆盖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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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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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卫环罚字 [2017]8号 |
卫东区英辉战杰新型砖厂 |
410403608133682(1-1) |
郭战杰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17年 |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7日 |
自觉履行 |
5 |
平卫环移字[2017]1号 |
卫东区关帝庙村广厦工业园炼铅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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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铅,涉嫌环境污染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移送条件,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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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7日 |
移送公安机关 |
6 |
平卫环查决字[2017]1号 |
平顶山市兴科瑞工贸有限公司 |
91410403796750690X |
辛学军 |
焊接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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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28日 |
自觉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