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德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法人乔卫东、全体股东:
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方法》(豫工信〔2012〕525号),你公司违反了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第八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第九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批露等”,情节严重。
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豫政金〔2017〕311号),你公司违反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禁账外经营。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资金以外筹集资金搞账外放贷、账外借款、账外拆借”。
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豫政金〔2015〕149号),你公司违反了第六章第十四条“对年审不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暂停营业”、可视情况采取第一项“终止资格,责令其停止业务”。
综上所述,现拟取消你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上报市金融工作局。
如有异议,可自本告知书公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告知。
卫东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