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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877
信件名称: 实名投诉卫东区司法局调解员李江红调解履职违规,偏袒侵权方、纵容违法行为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8-03
信件内容: 尊敬的卫东区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系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整流器厂典字楼5号楼居民,现实名投诉卫东区司法局调解员李江红履职不公正、态度强硬且恶劣 违规调解、纵容违法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本人与邻居存在两项邻里纠纷: 1. 邻居在公共楼道私自加装铁门且上锁,占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封堵消防疏散通道,属于明显违法违建、消防安全隐患。 2. 邻居家地漏洗澡管道漏水,长期渗漏影响我家墙体十年有余、造成居住损害,属于邻居侵权责任; 2026年7月8日10点后,调解员李江红等四人到本人家中对上述两项纠纷统一组织调解。 二、调解员李江红个人具体违规事实 1、针对【楼道私装铁门违建纠纷】违规 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区域、法定消防疏散逃生通道。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民法典》物权编,楼道严禁私自加装铁门、上锁封堵、占用堵塞,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拆除。 但本次调解中: 李江红调解员明知铁门属于违法违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不普法、不制止、支持违建和支持上锁、纵容邻居保留违法铁门,劝说本人接受违法现状,明确告知如火灾突发 自行拿菜刀砍断铁门门锁逃生 。试图通过调解将违法、违建、消防隐患合法化,严重违反《人民调解法》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 2.漏水管为邻居独自使用管道、维护不当造成,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方邻居全权负责维修、恢复、赔偿。 但本次调解中: 调解员李江红明知是楼上使用的管道漏水 .但明确表示让本人必须承担楼上地漏管道产生的漏水损失。直接性批判本人道德恶劣 行为自私 。态度恶略 强制压迫本人接受不合法调解结果 3.调解中 李江红调解员态度强硬性引导提供身份证号并未告知用途 .且写在一张废纸上带走 。调解全程未出现工单和未出示工作证和未口头介绍自身身份和姓名.甚至没带一支笔 .态度恶略且强硬 .全程调解流程不严谨。全程以对法律的蔑视态度进行调解邻里纠纷。 4.调解员李江红批判本人结束后 ,亲自查看铁门门锁,且向楼上业主表示慰问 表示对铁门的支持和允许。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必须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不得纵容侵权行为、不得包庇违法违建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安全利益。 该调解员本次调解偏袒侵权方、颠倒权责、纵容漏水侵权、纵容消防违建,属于典型违规违纪调解行为。 四、投诉诉求 1. 恳请区政府转交卫东区司法局彻查本次调解全过程,认定调解员李江红履职违规问题; 2. 对该调解员违规调解、态度恶劣.纵容侵权与违法违建的行为依规追责、批评教育、整改处理; 3. 依法纠正本次错误调解导向:楼道私装铁门属于违法必须拆除,由于调解员李江红的违规调解 ,导致社区街道劝解拆门工作艰难进行,甚至无法进行。目前仍未拆除整改。漏水水管在社区街道的努力帮助下 ,已纠正观点引导邻居维修解决。 4. 针对本次投诉给予正式书面、系统答复处理结果。 5.调解时长半个多小时 在本人家中全程态度恶劣.语言批判本人道德行为,给本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给予正式道歉 五、证据说明 本人持有调解全程录音、漏水受损照片、铁门违建照片、全部证据,可随时提交核查。 本人承诺所述全部属实,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司法局调解员李江红的违规事实。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卫东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6-08-0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卫东区司法局给您回复:经了解,7月8日受社区邀请,调解员与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共4人开展前期了解走访。7月10日进一步推进调解程序时,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基于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因此调解终止,未进行实质性调解工作,未达成调解结果。该调解员处理调解事务时,并无主观恶劣意图,但因其个人性格较为直率,说话习惯偏向简洁直接,表达时可能较少使用缓和语气,导致群众在交流中误以为态度强硬恶劣,产生了不必要误解。对此,已对调解员进行提醒,引导其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时更加注重语言表达的柔和性,确保坚持原则、公共公正的同时让群众更清晰地感受到诚意与尊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联系电话:0375-739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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