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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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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卫政办〔2020〕3号 索引号 11410403MB0N459981/2020-00001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卫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养殖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

畜禽养殖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确保我水资源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畜禽养殖区的划定调整既要考虑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又要尊重畜禽养殖场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畜禽养殖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要结合畜牧业法律法规,更要突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规要求,重点解决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四、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原则上可以饲养畜禽的区域。

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区域

1.开源路以东、湛河以北、鹰城大道以南、昆阳大道以西区域。

2.辖区内河道堤脚外30米范围内,铁路、国道、省道交通干线两侧50米范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适养区区域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进行粪污治理,确保粪污不外排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2.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并完善了污染防治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报政府批准后保留,但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3.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未经许可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适养区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区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2.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规模适度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养殖场。

3.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规模养殖场主体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不得开展养殖活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随意向河流或者周边区域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

4.畜禽养殖场要对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5.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雨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生产工艺,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

6.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畜禽养殖实行关停。

7.畜禽养殖场要实行排污申报制度,环保部门对达到技术规范和达标排放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全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没有能力治理或条件不允许的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关闭。

、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养殖区域划定整治工作全面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配合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主动承担治污主体责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探索生态养殖模式的养殖场要予宣传报道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相关街道办事处要以方案为依据,明确划定本辖区禁养区适养区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畜禽养殖场管理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养殖企业环评和达标认定,牵头组织禁养区内规模养殖企业的关闭搬迁。

国土部门要科学规划,为畜牧业发展留出合理土地空间。

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负责养殖业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指导工作要把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业治污要求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大型沼气项目,指导养殖场搞好沼气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联合执法,确保落实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与环保、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业的各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卫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划方案的通知》(平卫政办20156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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