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卫政〔2023〕3号 | 索引号 | 11410403MB0N459981/2023-000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清理结果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区政府对2022年4月13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东区政策性融资财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卫政办〔2016〕43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平卫政办〔2016〕44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
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东区环境网络化监管方案的通知》(平卫政〔2016〕13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拟进行修订。
列入拟修订目录的文件,牵头修订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工作,报经区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需要修订、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
2023年2月28日
解读链接: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