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3MB0N459981/2023-00008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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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
指导意见》
近日,卫东区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平卫政〔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理解《指导意见》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2018年12月,我区出台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工作实践,《指导意见》有些内容因多种原因不能很好的适应目前征收补偿工作,需要对原制定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对原《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提高规范文件质量,起草人员多方位、多渠道听取意见和建议,与业务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座谈。形成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卫东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十二个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九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认定,征收补偿办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办法,法律责任,其他事宜及附则。其中第三部分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认定中,明确了认定宅基地的原则、程序、每户合法面积、层数,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认定的依据,明确了商业用房的认定依据。第四部分征收补偿办法明确了宅基地及其他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办法,商业用房的补偿办法,土地补偿办法及不予补偿的情形。第五部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对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的群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和发放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苗晓菲
政策咨询电话:0375-7662661
附件: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东区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 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