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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卫东区梦幻赤道酒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0403MA44T8XAXH |
法定代表人 | 张振营 |
地址 | 法人、非法人组织填写营业场所,自然人住址不得公布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广营(16040413007) 段 续(16040413010) |
违法事实 | 卫东区梦幻赤道酒吧,未按照要求报送材料,并在营业期间非法招用两名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毛某、王某工作1个月。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当事人毛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整改通知书1份;4.询问笔录三份。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1.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