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职权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
1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1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 | 3 | 不收费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0 | 5 | 不收费 | |||
4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1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5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1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6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40 | 20 | 不收费 | |||
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1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0 | 15 | 不收费 | |||
8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9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1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2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1 |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1 |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0 | 5 | 不收费 | |||
1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5 |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1 |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 | 10 | 不收费 | |||
1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 | 1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法人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0 | 5 | 不收费 | |||
部门行政职权清单 | ||||||||||||
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
2 | ||||||||||||
3 | ||||||||||||
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
1 | ||||||||||||
2 | ||||||||||||
3 | ||||||||||||
行政征收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
2 | ||||||||||||
3 | ||||||||||||
行政给付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
1 | ||||||||||||
2 | ||||||||||||
3 | ||||||||||||
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
2 | ||||||||||||
3 | ||||||||||||
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
1 | 可移动文物认定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2 |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3 | ||||||||||||
其他职权类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
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核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
2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核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3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4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