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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流程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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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


1.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应当熟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了解有关卫生计生标准和卫生计生要求,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一户一档信息系统了解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如生产状况、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经营范围、以往监督情况等。


(2)备好监督检查所需的监测、采样及取证的工具和设备。(3)备好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谈话通知书等。(4)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合理安排卫生计生监督人员,拟定监督检查计划。2.不同监督目的的针对性准备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投诉举报调查


①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必要时可成立专案组;②制定详细调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③根据需要,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前期的暗访摸底,或就投诉举报内容对被投诉举报人或相关知情人进行外围调查。


(2)取缔无证行医


①根据现有的卫生监督无证行医库了解行医点或行医人的基本情况和历史处罚情况;②可先行暗访摸底,了解无证行医场所及周边情况;③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④准备好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和收缴物品运输工具;⑤拟定遇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时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


①制订应急预案,配置应急仪器,配备应急队伍;②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尽快进入现场;


③熟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


(4)暗访调查


①注意安全,避免暴露身份;


②准备好针孔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


③摸清经营场所及周边情况,生产经营流程,原材料、药品、器械、生产工具等的储存场所,生产产品流向。


检查阶段


(1)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及说明理由;有证章和制服的,应当佩戴证章,穿着制服(特殊情况除外)。(2)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根据被检查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①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


②查阅被检查人的相关证照、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③运用卫生计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采样。④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⑤确定事实证据。


(3)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的在场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核对。


①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无异议的,应在笔录上签名,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②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有异议的,可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理由或修改并签名,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③被检查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的,由两名卫生计生监督人员或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签情况。


(4)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时,应当场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后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5)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应当场制作勘验记录、测试报告和采样记录。


(6)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的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外,还应根据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积极开展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7)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发现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调取或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留样及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处理阶段


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人的违法事实,应做如下处理。(1)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检查人予以纠正。


(2)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需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予以核实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并做进一步处理。(4)违法事实不属于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①移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由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危害极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③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事实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④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事实涉及被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5)如有必要,监督和抽检结果可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示或曝光,同时可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