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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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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服务指南

 

2019-01-15发布                                  2019-01-15实施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410403MB0Q51899E400012300400006

二、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第五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五、受理机构

卫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六、决定机构

卫东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 原件 2 纸质 存档

2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存档

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存档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存档

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存档

7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另附); 原件 1 纸质 存档

8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9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10 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存档

1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存档

12 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13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原件 1 纸质 存档

14 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放射诊疗协议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存档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卫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wd.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