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应急管理局项目服务指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第三条 。第十四条。
二、 申报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三、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四、 办理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五、 服务电话
0375-3992640
六、监督电话:
0375-399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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