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行政执法部门>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公示

卫东医保处字〔2023〕第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阳隆泰仁医药公司平顶山隆泰大药房大营街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605T4R
法定代表人马蔼吉
地址矿工路东段和谐苑一层商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卫东医保处字〔2023〕第2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周伟强(16040435018)
郑亚静(16040435013)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4日,监察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平顶山隆泰大药房大营街店在销售过程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97元
主要证据材料现场提取的违规刷卡明细的图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适用裁量标准《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1、责令整改;2、退回违规使用基金1097元;2、处违规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97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5.31
行政处罚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医疗保障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