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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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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贯彻发展新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大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制定全区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全区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 区发改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提出宏观调控意见;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定全区财政、土地等政策建议。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区外资金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全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协调国际通道网络和通关环境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衔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拟定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国家、省级、市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落实产业发展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提出调整政府定价的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应用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完善意见。

(十五)承担平顶山市卫东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安排和申报国债利用项目;负责区政府出资的公共建设项目,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概算和设计审查;组织实施省发改委批准的特色商业区发展规划,依据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协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负责特色商业区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食品工业发展、节能监察监测和节能执法、价格认证、电力行业执法、粉煤灰综合开发利用等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平顶山市卫东区农业农村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平顶山市卫东区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

2.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平顶山市卫东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平顶山市卫东区商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方式,提高透明度,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形成合力。

3.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落实国家及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4.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平顶山市卫东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平顶山市卫东区应急管理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工作。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平顶山市卫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5.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2)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区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卫东区)》规定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卫东区)》规定由区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3)涉及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6.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1)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2)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 区发改委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

(二)价格管理办公室。监测预测预警全区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提出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办法的建议;指导全区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管理、价格认定、价格行政调解等工作;组织推动国家、省、市关于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政府定价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调整改革意见;按照《河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拟订区管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的核定、调整和改革方案。

(三)发展规划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提出全区重大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区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牵头负责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目标设定、分解等工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制定城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区、重点产业走廊、城镇协同区建设,统筹推进中心城区、特色小镇发展;统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创新和高技术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实施全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

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利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和市场交易活动监管;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搜集、整理、反馈有关行政效能、审批及政务服务方面的信息。

衔接平衡需要申请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投资,安排区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下达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审定等事宜;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管理全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拟订全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按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统筹推进全区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研究提出引导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措施,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四)经济运行股(资源综合利用股)。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牵头推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协调建立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机制和营商环境评价机制;负责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发改委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七条 区发改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陈宏杰

办公电话:0375-3666008

单位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121号院

办公时间: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