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3MB0N459981/2023-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措施。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创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四) 落实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婚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五) 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六)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七)贯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核;贯彻勘界工作政策,负责全区边界线资料收集、边界走访调查、实地勘察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接壤县(区) 边界定工作。
(八) 贯彻落实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 贯彻实施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 拟定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 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 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 负责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督促民政行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卫东区行政区划图。
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4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区民政局设下列四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查督办、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搜集、整理、反馈有关行政效能、审批及政务服务方面的信息;负责局机关人事编制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拟订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状况;承担民政领域信访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办公室(养老服务股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 (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区社区工作开展;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勘界办公室。贯彻上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做好全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拟订全区区划、地名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交办的地名更名、命名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承办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撒销、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我区与周边县市区的边界勘定、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楼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承担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分配和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等;贯彻落实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档案等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民政行业服务机构国家及行业标准,做好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个事业单位:
一、平顶山市卫东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平顶山市卫东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政策,开展咨询活动,掌握保障条件,严格资金管理和发放;承担全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数据库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工作;协助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进行业务培训;协助开展社会救助统计工作、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核对报告异议的复核工作。
平顶山市卫东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平顶山市卫东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规格相当于副科级,无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 20名,设主任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确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平顶山市卫东区敬老院
主要职责:负责为辖区五保老人和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吃、住、医疗、保健、学习、娱乐等一系列服务;在满足五保对象入住的条件下,协议代养社会自费老人;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活动;建好、管好并适时完善院内和入住人员等各类信息档案
平顶山市卫东区敬老院,规格相当于副科级,无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 15 名,设院长1名; 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确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按照卫东区委关于区直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卫东区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卫东区民政局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实施全区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协调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三)负责定期分析评估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负责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五)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六)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七)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八)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九)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十)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十一)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承办中共卫东区委、卫东区人民政府、卫东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不设内设机构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卫东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事业编制 6名;核定领导职数 1名,设主任 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自发文之日起,卫东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原定机构编制事项一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卫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卫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四、卫东区殡葬管理所 (卫东区民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指导全区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葬,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殡葬法规情况。
(三)检查、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和公墓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殡葬市场的行业管理,查处乱设灵堂、乱烧纸钱、乱葬乱埋和非法经营公墓行为。
(五)对殡葬服务行业实施统一管理,接受投诉举报事宜,负责全区殡葬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办中共卫东区委、卫东区人民政府、卫东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东区殡葬管理所(卫东区民政执法大队)不设内设机构。
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卫东区殡葬管理所(卫东区民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制10名;核定领导职数 1名,设主任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