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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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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11410403MB0N459981/2023-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卫东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政务公开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登录卫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weidong.gov.cn/)查阅。或者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查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卫东分局办公室;正常工作日咨询电话:0375-3992773;通讯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中段86号院)。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卫东分局

咨询电话:0375-3992773

传真号码:0375-3992773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东区东安路中段86号院

邮政编码:4670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卫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相应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卫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在电话联系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后当面填写《申请表》,并随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之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卫东生态环境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