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区直部门信息公开>其他部门>卫东生态环境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组织机构>机构职能

卫东生态环境分局机构职能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量:
文号 索引号 11410403MB0N459981/2023-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卫东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目标、总量减排目标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区财政局就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卫东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卫东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卫东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配合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配合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卫东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区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环境信息网,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环境质量公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卫东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东区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安全、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环保目标督查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承担机关、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宣教法制股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查研究;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区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组织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承担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环境保护业务培训。

(三) 环境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承担全区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搜集、整理、反馈有关行政效能、审批及政务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行使本部门行政职权,办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服务事项,根据部门授权,代表部门履行审批职能。负责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行区级初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进行区级初审

参与制订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辐射环境事故、违法排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拟订全区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承担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区射线装置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

(一) 卫东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按照国家监测总站和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要求,定期完成环境质量规定项目的监测工作,并按国家、省、市各级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监测成果,编写环境质量季报和年报;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任务,完成全区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排污收费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人民来信来访及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为全区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科学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背景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承担全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用户的委托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站质管体系审核和评审工作,及时进行《质量手册》的修订、完善和颁布;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卫东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区环境监测网,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环境质量公告工作积极开展全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和队伍建设工作,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二)卫东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

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拟订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担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台帐;监督管理全区重点减排措施、项目和建设运行情况;控制全区污染物总量,确保全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完成。承担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审批。


卫东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谢永亮

办公电话:0375-3992773

单位地址:卫东区东安路中段86

办公时间: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