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325漯嵩线平顶山程庄至郑万高铁平西站段改建工程(一期)(卫东区段)项目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20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保障省道325漯嵩线平顶山程庄至郑万高铁平西站段改建工程(一期)(卫东区段)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拟征收北环路街道下牛村、上张村,东环路街道魏寨村、吴寨村,东高皇街道上徐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平煤大道卫东区段道路部分,面积60.4849公顷(其中耕地3.8313公顷,林地9.4374公顷,其他农用地3.2344公顷,建设用地43.5061公顷,未利用地0.4757公顷),共涉及6宗地,具体如下:
地块一:位于平煤大道东段东高皇街道上徐村,面积4.8446公顷,东至上徐村,西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至上徐村,北至上徐村、平郏东路、已征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东高皇街道上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二:位于平煤大道东段东高皇街道上徐村,面积5.7781公顷,东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至灰管路;南至上徐村,北至上徐村。土地所有权人为东高皇街道上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三:位于平煤大道东段东高皇街道上徐村,北环路街道下牛村、上张村,东环路街道魏寨村、吴寨村,面积27.7567公顷,东至灰管路,西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至上徐村、魏寨村、上张村、下牛村,北至已征土地、上徐村、魏寨村、上张村、下牛村。土地所有权人为东高皇街道上徐村,北环路街道下牛村、上张村,东环路街道魏寨村、吴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四:位于平煤大道东段北环路街道下牛村,面积11.2636公顷,东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牛村,北至已征土地、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牛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北环路街道下牛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五:位于平煤大道东段北环路街道下牛村,面积0.0850公顷,东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至下牛村,南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至下牛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北环路街道下牛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六:位于平煤大道东段北环路街道下牛村,面积10.7569公顷,东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至新华区,南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牛村、新华区,北至已征土地、下牛村、新华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权人为北环路街道下牛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2个征地区片,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153万元/公顷和193.2万元/公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在土地组卷过程中,如遇新的补偿标准批准下发,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66万元/公顷。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我区拟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第三产业安置三种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拟征地总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标准,足额缴纳至市社保部门指定账户。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第三产业安置。我区将发展第三产业对被征地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依法办理补偿登记。
六、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通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道和村、组范围内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联系人:刘 丽 电话:0375-3961710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