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鸿鹰街道大营村,共两宗。宗地一,东至已征国有土地,西至大营村(规划创业大道),南至原市建设路车辆清洗站,北至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宗地二,东至煤泥河,西至原市建设路车辆清洗站,南至建设路,北至已征国有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2937公顷,其中,林地0.0226公顷,建设用地0.271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医疗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该项目用地所在征地区片价标准为217.5000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71.7450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我区拟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两种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拟征地总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鸿鹰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通告时间: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2024年5月29日
(联系人:刘 丽 联系电话:0375-396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