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平顶山市中丽达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市中丽达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应急罚[2020]0100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0年11月3日 |
处罚结果 | 该公司已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
处罚事由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平顶山市中丽达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