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平顶山市凯宏铭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市凯宏铭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应急罚[2020]0100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处罚结果 | 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
处罚事由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平顶山市凯宏铭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陈志生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