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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应急罚[2020]WH-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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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孔秀芹

案件名称

孔秀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0]WH-01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7月23日

处罚结果

孔秀芹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处罚事由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孔秀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2、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