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冯新义 |
案件名称 | 冯新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应急罚[2020]0100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0年7月23日 |
处罚结果 | 冯新义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
处罚事由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冯新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2、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