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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应急罚[2021]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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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平顶山高宇物资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平顶山高宇物资有限公司危险物品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办案人员

王冠英 执法证号:16040424013、杜刚 执法证号:16040424027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1]17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平顶山高宇物资有限公司1、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高宇物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平顶山高宇物资有限公司存放的压力罐未配备防震圈,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