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卫东区恒润通钢板销售中心 |
案件名称 | 卫东区恒润通钢板销售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应急罚[2021]15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8月30日 |
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卫东区恒润通钢板销售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1年8月24日,卫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卫东区恒润通钢板销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董梦奇、电焊工赵晨光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