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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份卫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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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卫东区鼎源感通培训中心

案件名称

卫东区鼎源感通培训中心紧急疏散出口没有明显标志且未保持畅通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1]11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7月14日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卫东区鼎源感通培训中心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6月8日,卫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卫东区鼎源感通培训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紧急疏散出口没有明显标志且未保持畅通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

河南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河南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1] 12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7月23日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河南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7月13日,卫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

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1]13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7月27日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7月5日,河南省异地督导执法郏县检查组联合卫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配电室内配电箱未设置等电量跨接,配电室防护网破损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

平顶山市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应急罚[2021]14

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7月28日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平顶山市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2021年7月7日,卫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三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