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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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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地上附属物和土地征收补偿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卫东区规划区内为依法需要实施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征收主体

卫东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主体   

1.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由卫东区人民政府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集体所有权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由卫东区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认定

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前,应当对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用地和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宅基地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1.认定宅基地的原则:现存合法原则,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待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宅基地的认定程序: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所在村委会组织初审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审核无意见后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对村宅基地确定用地标准,并出具宅基地合法性审核意见,最后由国土部门对宅基地地类性质予以认定并备案。

3.每户宅基地合法面积认定,有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宅基地权属证明的,以权属证明载明的宅基地面积为准;经过司法确认的,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为准;其他情形的,应当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规定。

4.层数的认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需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5.违法占地不得认定为宅基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认定依据

以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为认定依据。

(三)商业用房的认定依据

以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或规划、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业用房证明为认定依据。

四、征收补偿办法

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以房屋安置为主,无法进行房屋安置的,采用货币化补偿。

(一)宅基地及其他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1.采用房屋安置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一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认定后的宅基地面积1:1比例置换成安置房。应补偿的全部安置房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220平方米的,选定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补偿面积时,套内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800元/平方米购买,套内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相应区域安置房评估价相互找补;应补偿的全部安置房面积(含奖励面积)大于或等于220平方米的,套内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价购买,套内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相应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相互找补。二层房屋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采用货币化补偿的,按安置房面积(不含奖励面积)以32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具体价格以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最后公示的成本价为基准计算)

3.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企业、仓库等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4.宅基地上房屋因采煤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居住的,已经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新划宅基地或予以其他合法安置的,不得对原宅基地重复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办法

1.采用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比例就近安置;补偿面积与选择安置房面积不相等的,套内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房屋建筑成本相互找补,套内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相应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相互找补。

2.采用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办法

1.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参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对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并一次性发放最高20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补助费。

2.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参照平政办〔2017〕7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土地补偿办法

1.对需要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最新土地区片地价补偿给村集体。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参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征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建(构)筑物(包括新建第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国土和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3.其它依法、依规不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选择房屋安置的,对每处宅基地或每套被征收房屋给予1500元搬迁费;选择全货币化补偿的,对每处宅基地或每套被征收房屋给予1000元搬迁费,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是36个月,超过36个月,按1600元/月标准计发。

六、奖励办法

凡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的,可以由专项拆迁建设指挥部决定采取以下奖励:

(一)合法宅基地采用房屋安置的,一次性给予每处宅基地30平方米的奖励。

(二)合法宅基地或被征收房屋选择全货币化补偿的,对每处宅基地或每套被征收房屋给予应补偿金额的20%作为自行安置奖励费。

(三)宅基地上未改建、扩建的,给予每处宅基地实际面积(含空置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户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五)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则上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后,再给予20%的奖励。

七、法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以及造谣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户主、村民组、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对宅基地的申报、登记、丈量、合法性认定、补偿结果负责。鼓励群众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认定办法、弄虚作假申报、骗取补偿的情况进行实名举报,一经举报查实,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被举报人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宜

(一)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办理的土地、规划、工商、户籍等各类证件一律不予认定。

(二)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由专项拆迁建设指挥部安排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社区)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提存补偿资金,先行搬迁。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征迁工作正常进行。

(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拆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收回,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办理抵押或他项权利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手续。   

九、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由卫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三)本指导意见实施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卫东区辖区内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依据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时间:自公布之日起7天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