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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低保标准补助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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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低保标准补助
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低保标准补助
二、实施依据
1、《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平人口【2010]55号)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2、年满50周岁。
3、政策内独生子女户:女方年龄超过49岁或在子女18岁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夫妻双方无生育史,收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4、政策内双女户的界定:
(1)1982年6月15日前生育两个女孩的,可不要求生育间隔和女方生育年龄。(2)1982年6月15日-1990年7月1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要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不要求提供二孩生育证。
(3)1990年7月1日-199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女方年龄须达到28周岁和4年生育间隔,不要求提供二孩生育证。
(4)199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两个女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证或县级计生部门出具批准文号,加盖公章并签字。(197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
三、申请材料(请按此顺序整理档案)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婚育情况证明:
3、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6、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出具结扎证明:
8、双女户提供二孩生育证号或县级卫计委查询的生育证号:
9、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上述所有证件为原件及复印件):10、个人承诺书:
11、本人银行卡复印,(抄写卡号,签上名字)。
四、办结时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期间申报。
五、咨询电话
0375-365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