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
乡镇(街道)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26号)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现就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1.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做好本辖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定期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对乡镇(街道)审批报备的新增救助对象入户核查率不低于30%;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配合做好每月资金发放(除小额临时救助金),每月3日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将当月需发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做好与当地财政、代理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联合财政、银保监部门做好资金监管;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2.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数据报送等,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负责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联系巡访等制度,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照料护理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
3.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针对公示有异议的)、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丧葬事宜办理等工作。
(二)优化简化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办理程序。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街道)提交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经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超出10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再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3.规范管理。根据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申报就业成本减免并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县(市、区)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局委主管领导和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工作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低保、特困对象新增或退出数量较大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启动监督调查;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标语、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顺利实施。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