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社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455元;其中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22.5元、227.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仍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